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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4-6-10 16:00:5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打印】【关闭

入孵企业可享受的政策

1对符合条件入园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入园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在园区内经营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按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3对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园区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3年内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对进入园区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5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吸纳毕业年度或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见习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每人每月7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对吸纳见习学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每吸纳1人,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6、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进入园区创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

7、对进入园区创业的企业月营业额低于2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录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8对进入园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人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对园区内职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企业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

9、对进入园区创业者免费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风险评估、市场分析、法律咨询、金融财会、营销策略、跟踪反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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